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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0-06-18 18:00  点击:[]

淮阴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淮工院[2005]57号)

一、总则

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二、新生入学

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与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

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三、注册与考勤

第六条 在校生注册

学生必须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校缴费凭证及

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部、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规定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

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报到注册时,各系(院)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

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七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八条 教学环节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专科标准学制为2年或3年。本科学习年限3~8年(5年制为4~9年),专科2~6学年。不论学生修满学分年限长短,毕业时的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记载。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可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证明已取得一定的成果,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3、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停学期满的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可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学生在学完第一学年课程后,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条件,经学校择优录取者,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4、跨高考录取批次的;

5、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环节考核有不合格的;

6、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办理及组织管理按照淮阴工学院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跨高考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按规定“专转本”学生的除外);

3、毕业学年内;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手续的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本人申请,经两校审核同意,由转出高校报送报省教育

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两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

育主管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手续办理时间按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其余时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健康原因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

2、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应征入伍,学籍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所在系(院)填写复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单及缴费凭证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本人申请,经系(部、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良好及以上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4、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无后续年级,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七、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30%的;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复学手续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再次休学规定的;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被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送达学生本人或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及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学籍预警、试读、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除公共选修课)少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60%者,学校将给予学籍预警。学籍预警由学生所在系(部、院)审核统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达到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应予退学的,可允许试读。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 学生试读只有一次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试读生编入低年级学习,只试读不及格的课程,所修课程经考核后该学年取得教

学计划规定的80%的学分,即可恢复学籍,否则终止试读。

4、在试读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即终止试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必须在同届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期间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系(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逾期不办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凡德、体合格,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规定的,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累计取得学分数高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因课程不合格而结业者可在弹性学制内回校重修,按学校规定报名重修,重修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实践环节不及格而结业者,须跟下一级重做,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者,察看终止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提供其工作以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有关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在学籍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证和校徽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件,不仅可以为学生随时提供身份证明,同时也是加强学校内部治安和管理的需要。为了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丢失现象,杜绝冒领、重领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 新生入学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及校徽,并填写《学生证、校徽登记表》存档。

二、 学生证必须每学期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注册在学生所在系办理。

三、 学生出入校门必须佩带校徽和携带学生证,遇有检查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四、 学生证上必须如实记载学生家庭所在地及乘车区间。如家庭所在地变动需更改

乘车区间,必须出具家长所在单位证明或当地派出所迁入证明,到学校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学生无权擅自更改。

五、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

自涂改;不得持有两个或以上学生证或校徽;捡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上交或交还失主,不得留为已用。

六、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必须补办,补办时需填写《学

生证、校徽补领申请表》,写明原因,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系印章后,凭本人在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登报的发票到教务处申请补发,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工本费。

七、 补办学生证和校徽的时间为每周二下午,地点为教务行政科。

八、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离校者,须到教务处注销学生证,交回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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