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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关于教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0-06-18 18:00  点击:[]

淮阴工学院关于教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淮工院[2000]126号)

一、总则

1、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2、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本校不同层次的培养特色。

3、制订教学计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4、教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

(2)修业年限;

(3)授予学位;

(4)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5)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6)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二、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

1、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系组织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教务处统筹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2、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一般2~3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3、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含实验)每周一般不超过22学时,理论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每周为1学分。四年制本科教学总学分为193±3,三年制专科教学总学分为142±3。工科专业实践教学(含实验)学分一般应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左右。

三、教学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l、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以利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前,应依据校历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对教学计划作局部调整,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可操作性。

2、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3、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作技术性调整变更的,应由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如要对主要课程及实践性环节等作较大变更,应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其它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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