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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淮工院[2001]117号)

2020-06-18 18:00  点击:[]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淮工院[2001]117号)

各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教高[2001]29号文)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关于深化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教育教学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教高[2001]29号文)精神,在我院已经出台的《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淮阴工学院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举措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第三条 从2001年开始进行校内专科生转本科学习工作。“专转本”一般在专科二年级下学期进行。“专转本”的比例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确定。“专转本”的学生所转专业须相同或相近。学校将组织有关系、部针对“专转本”人才培养规格的衔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转本”的学生必须达到相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要求。“专转本”后的学生按我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从2001级开始,对专科理科学生英语、数学入学成绩优秀和文科学生英语入学成绩优秀者,学校将组织基础课强化班,实行因材施教,在不影响专科层次人才培养正常工作前提下,为他们继续深造创造条件。2003年我院争取成为接受高职高专院校专科生转本科的试点院校。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我院已出台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制度,从2001年开始,在教学系统实行目标管理,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院党委《关于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充实、改善教学条件,积极开展校风创优活动。充分发挥院董事会作用,调整充实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主动地争取用人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反馈制度,加强信息反馈网络建设,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状况,并认真分析其变化趋势,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加强系级教学管理,研究制定《系级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教研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系级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宽基础、专业适应面强”的要求,由目前按专业大类组织基础教学、中后期按专业方向进行分流,逐步过渡到在低年级按理、工、农、经、管、文等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到高年级再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基础课学习情况、专业发展潜力、办学条件和相关专业就业状况予以审批,给学生更多的专业学习选择权。

第七条 严格理论和实践教学考核环节管理,按照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考试形式、内容和方法,改进考试、考查评价办法。为了促进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我院将适当调整试卷库建设的范围和数量,具体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中考试课程必须建立试卷(题)库,考查课不作统一要求。所有专业课也不作统一要求,具体由各系、部确定,文科、经管类专业部分内容变化较大课程的可不建试卷(题)库。试卷库成库份数,公共基础课15份以上,专业基础课10份以上。公共基础课和“两课”要按国家和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或有关课程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以适应全省高校此类课程将逐步组织分类统考的要求。

第八条 按《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当学期末可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年6月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大学生心理卫生和就业指导公共选修课。进一步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在目前已开设的30多门文化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基础上,再增开10门左右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公共选修课管理,提高开课质量。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自我获取知识能力的培养。从2001级学生开始,学校将在本、专科各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确定一门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学,教师给予适当指导。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课外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学校从2001级学生开始设立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奖励学分。凡在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校将给予奖励学分。具体包括:取得专利,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校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参加教师科研活动完成了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某种有实际应用价值、有一定创意的设计方案,制作完成有一定实用价值且在某一方面有所创新的实物等。本科生在校须获得6个奖励学分,专科生须获得4个奖励学分方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学分有关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继续完善主辅修制度。鼓励学生跨专业、跨系科选课。逐步实现跨校选课。学校将与有关高校协商,制定跨校选课的管理办法,并为学生网上跨校选课创造条件。从2002级学生开始,每个学生至少应选修一门网上课程,本科生不低于4学分,专科生不低于3学分。

第十三条 《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明确从2000级开始允许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取得学分的学生重修相关课程,并取消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规定。98级、99级学生可参照执行这一规定。从2001级开始,本科结业生在四年以内、专科结业生在三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重修以前未合格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学籍管理规定中“已经毕业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位补授条件”作适当放宽,允许学生毕业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或参加相关考试,如学业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校将按照有关学位授予程序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重修学分或延长学习年限须按教育成本缴纳培养费用。重修按每学分120~140元标准收费,延长学习年限按每年6000~8000元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加快教学管理手段现代化建设步伐,2001年要实现教务、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完成教学工作的状态信息、统计数据上网工作,并为师生查询信息提供方便,以适应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犯错误但未构成犯罪的学生的处理,重在教育挽救。对按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将视情节及学生本人的求学愿望,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个学期或一年。试读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取消试读资格,取消学籍。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前已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根据错误性质和改正表现情况组织有关系科、班级师生代表,就能否撤消处分进行评议,凡确已悔改,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毕业前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1年9月起实施。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淮 阴 工 学 院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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