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淮工院〔2005〕99号)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的评估对象包含我院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如因进修、长期病假等经学校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期间不予考核,兼职教师未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予考核。
二、教学质量评估范围
本办法的评估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各环节,其中实践教学包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三、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1.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教师各环节教学质量评估均由学生、系(部)两部分组成,每部分满分为100分,两部分各占50%的比重。
2.评估方法与要求。评估采取量化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学生评估。由学生所在单位组织,学生根据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承担本班8学时及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各环节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为独立设课的教学环节),采用网上或书面方式进行评价。对跨单位教学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学生所在单位及时反馈给教师所在单位。
(2)系(部)评估。由各系(部)组织,分为同行和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估两部分,两部分比例由系(部)自行确定。在教师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基础上,系(部)根据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一学期上课8学时及以上的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3.评估分数计算与评估等第的确定
(1)各系(部)根据教师所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工作量确定各教学环节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学生评估得分;系(部)评估得分根据系(部)确定的内部比例加权计算。
(2)将学生和系(部)评估得分乘以各自权重,累加得出评估总分(S)。
(3)系(部)根据评估总分及有关规定,确定教师综合评估等第。综合评估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总分≥80分的可以评优,评估总分≥70分的可以评良好,评估总分≥60分的可以评合格,评估总分<60分的为不合格。各系(部)评定的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0%,其中兼职教师评估结果不占名额,其优秀比例同样不超过参评兼职教师总数的50%。
4.特殊规定
(1)在校、系(部)教学检查中综合评价优秀者,在省统考、指导学生竞赛和教学竞赛中成绩名列前茅者,或在教学建设与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优秀。
(2)无学校批准的原因而未完成本人额定教学工作量者综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指一学期内),教学评估不得评为优秀:
①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
②在学校、系(部)教学检查中综合评价为优秀以下;
③校、系(部)教学督导或领导听课评价两次为良好以下;
④学生评估得分低于70分;
⑤其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指一学期内),教学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
①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②系(部)检查、学校抽查综合评价在良好以下;
③校、系(部)教学督导或领导听课评价两次为一般以下;
④学生评估得分低于60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指一学期内),教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
①发生二次二级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②系(部)检查、学校抽查综合评价在合格以下;
③校、系(部)教学督导或领导听课评价两次为差。
5.教师教学质量实行校、系(部)两级评估,以系(部)为主,学校最后审核。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网上评价一般在每学期第15-17周;系(部)评估及学生书面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18-20周。
6.各系(部)可根据以上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施细则及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备案。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与本校教师同步进行。
四、评估结果及使用
1.评估结果确定后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满在本单位正式公布。评估结果须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报学校审核。
2.每学期的评估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的职称评定、聘任及各项评优、评奖和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
3.一年中,教学质量评估有一次为良好以下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有一次为不合格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两次均为不合格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4.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者,延期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停课一学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再行安排教学任务;如整改仍不合格者,学校予以接解聘。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者,有关单位不能再聘任其上课。
五、学校将不断推进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的改革,经学校批准,教学主管部门可以推行不同于本办法规定的教学质量评估方式改革的试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学期的次学期开始执行,原《淮阴工学院关于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意见》(淮工院[2001]20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执行本文件。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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