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淮工院〔2003〕142号)
一、总 则
教学督导是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了全面了解教学过程运行情况,及时掌握教学信息,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条例。
二、督导的组织
(一)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分别成立院教学督导组及各系(部)教学督导组。
(二)院督导组成员不超过15人,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不超过2人,院督导员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聘任。系(部)督导组由2~3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由系(部)聘任。以上人员聘期均为2年。院、系督导员可以相互兼任。
(三)院教学督导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系(部)教学督导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受聘系(部)。
(四)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量付给督导组成员相应的报酬。
三、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二)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副教授不超过62岁,教授不超过65岁。
四、院督导组职责
(一)受学校委托,检查各教学单位对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帮助总结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特别是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了解、分析师生教和学的情况,及时向学校提供教学信息,指导和协助教师改进教学。
(三)围绕院教学管理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有关部门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四)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对晋升职务、申报奖励、参加竞赛的教师进行教学水平和质量的考核、评估,提出评价性意见。
(五)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参与日常教学秩序和考风考纪的检查。
(六)对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七)对各系(部)的教学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八)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和信息。
(九)对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或经验提出总结、推广的建议,征求教学单位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附 则
(一)各系(部)参照本条例制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并送教务处备案。
(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工院[2000]44号文同时废止。
(三)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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