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院〔2007〕33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淮阴工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淮工院〔2000〕123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 阴 工 学 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工作 规范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4月24日印发
共印:50份
淮阴工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淮工院〔200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
2.教师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现代教育思想,努力掌握现代教育内容、方法和技术,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任务。
4.教师应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对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的总体设计,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确定教学编制、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各系(院、部)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能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更改实施。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和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大纲的编写原则和管理规定,各系(院、部)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负责编制所有归口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予以施行。各系(院、部)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教研室集体研究,报系(院、部)主任(院长)批准。
第十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均须报教务处备案。各系(院、部)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教学大纲的汇编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代码和课程简介是学生选课的参考依据,制定程序及管理同教学大纲。
第四章 课程开设与任务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种,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限制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种。
所有单列课程不得少于16学时(1学分),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班开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课程准入制度,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适的教学大纲;
2.有主讲教师;
3.有适用的教材;
4.具备实践环节教学的有关条件,并做好开课准备;
5.有作业、考核方面的计划安排;
6.具备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
学校制定课程管理相关规定,以加强和规范课程管理。系(院、部)依据上述条件负责课程开设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任务安排实行课程归口系(院、部)负责制,任务安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在校内确无合适主讲人选的课程,可由系(院、部)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校外教师兼课,各系(院、部)应及时将外聘教师任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变更主讲教师;确需变更的,由教研室提出变更方案,经系(院、部)负责人批准。各系(院、部)应在变更后一周内将主讲教师变更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学期内主讲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少学时课程不超过3门,特殊情况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系(院、部)审核,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系(院、部)或教研室应定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系(院、部)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系(院、部)应组织教师研究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课程(群)建设,并完善与课程相关的现代教育技术及习题库、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建设。
第五章 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2.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要求;
3.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教师首次承担教学主讲任务或主讲新课程,必须进行试讲,填写《淮阴工学院新开(新开)课教师任课申请表》,由系(院、部)教学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淮阴工学院新开(新开)课教师任课申请表》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课程教学效果很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2.对实验、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3.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4.受学校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网上评教或教学质量评估评价等第为不合格的教师,应提交讲授课程改进方案,经系(院、部)教学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开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必修课特别是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必修课的主讲任务,且所承担的课程不低于32学时。连续两年未承担必修课主讲任务者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二十一条 助教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助手。助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习题课等教学任务;
2.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
3.收集学生学习中的要求、意见和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4.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
5.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
助教必须随班听课,钻研课程内容,学习教学方法;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上指导和帮助助教。
第二十二条 助教原则上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如因师资缺乏等原因,助教通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考核效果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可承担少量的课程主讲任务。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含新调入的教师),不论具有何种学位,均需参加岗前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者,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章 教 材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应符合人才培养要求,注重适用性。各门课程应优先选用获奖教材或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教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材选用管理规定,教材选用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凡因选用教材不当而影响教学质量的,选用人和批准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材工作评估方案,推行教材工作评估制度,定期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材征订和发放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未经学校审批手续的任何书籍,均不得作为教材。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八条 教学任务下达后,主讲教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授课计划进度表。授课计划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主任(院长)签字后由系(院、部)存档,各系(院、部)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本学期开设所有课程的授课计划进度表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授课计划进度表,不得随意更换教学内容和增减授课时数。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处理好理论课与实验课互为补充的关系。教师上课时应有教案、备课笔记等教学文件。
教师备课要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教学基本原则,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出、突破难点的有效方法;合理选择教具、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科学设计教学过程,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教学形式。主讲教师应做到:
1.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
2.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力求观点正确、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3.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讲授过程中不得照本宣科,或对着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
4.使用普通话教学,做到语言精炼、板书工整、字迹规范、教态自然。
5.准确、熟练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在无法正常使用多媒体课件时,当次课应在原教室采用其他方式照常上课。
6.重视课堂组织与管理。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好课堂秩序,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提出批评,勒令其改正。
7.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课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进程表,不可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1.严格执行调(停)课管理规定,按学校排定的课程表,按时上课和下课。因故确需调课、停课的,须经课程归口系(院、部)分管主任(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停课而缺失的课时,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补课。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通知学生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2.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地点。因故确需调整上课地点的,须经课程归口系(院、部)分管主任(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和教务系统备案。
3.上课时间或地点调整后,课程归口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班级所在单位,由学生班级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学生。
4.教师在授课时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机。
5.教师在课堂上应站立授课,任何教师均不得坐着授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坐着讲课的,须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部)分管主任(院长)同意。
第三十二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各门课程均应有课外辅导计划,课外辅导计划要有辅导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和保证措施,各系(院、部)负责课外辅导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数量适当的作业。每门课程的作业都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指出作业的错误之处;对抄袭、错误较多、潦草混乱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重做。任课(助课)教师要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对作业完成质量予以评分。
系(院、部)负责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总量。系(院、部)应在每学期期中、期末抽查作业的布置、完成和批改情况。
作业完成情况作为学生能否参加学期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一学期缺作业累计达总作业量三分之一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责令其补做;逾期不补者,应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
学生作业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作业本于学期考试前提供给课程归口系(院、部)。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方法、阅读参考资料、制定选课计划、提高学习效率等方面的指导,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习惯。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环节应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六条 实验
1.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学校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系(院、部)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与落实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实验课程的开出情况及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实验教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规范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
3.实验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课教学要求,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4.实验课教师应按大纲和实验进程计划要求,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在实验教学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7.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出发,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
第三十七条 实习
1.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践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它各类教学实习。
2.学校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各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系(院)负责拟定实施方案,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单位。所有实习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4.系(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动员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5.系(院)应重视实习基地建设,积极与专业相关的工矿企业等单位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 课程设计与学年论文
1.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编写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
2.指导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合适的课程设计题目,提出应达到的目的和基本要求;介绍必读的参考资料和需查阅的文献,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检查学生设计的进度和规范性,及时指导和帮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疑难;根据学生的设计说明书、计算书、设计图等的质量,并参考其平时表现,评定课程设计的成绩。
3.课程设计对学生是一种初步的技术训练,需要及时给学生以指导与帮助,教师应安排足够的指导时间。教师的指导主要应放在思维方法、规范与设计技巧上。
4.学年论文是我校经、管、文、法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
5.学年论文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求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习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对所选定的某一理论或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举证和分析,从而初步掌握选择科研题目、查阅相关资料、拟定研究方案、运用实验手段、处理分析数据、撰写专业论文的过程与方法。
6.学年论文的计划安排、指导教师、选题、论文以及成绩评定等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结合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选题,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基本训练。
2.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确保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教研室要选派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邀请相关部门或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学校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建立健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体系;各系(院、部)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的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及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有效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明确的考核要求,课程考核的依据是教学大纲或考核大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课程考核有关规定。系(院、部)应根据学校考核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课程考核准备工作及监考、试卷批阅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重要依据。学校制定成绩管理有关规定。系(院、部)要组织教师做好课程的成绩评定工作。课程成绩的记分形式以及成绩填报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教学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教学质量控制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教学质量是评价系(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实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校制定系(院、部)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设计等有关评估方案,定期开展校内各项教学质量评估。
学校分学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评优的依据。学校分学期开展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国家、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督促检查系(院、部)教学管理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检查、评价、指导教师教学质量工作。
系(院、部)级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系(院、部)教学秩序,检查、评价、指导系(院、部)教师教学工作,协助检查考风考纪。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系(院、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督导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督导组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材料,有权对被督导系(院、部)和教师教学现场进行调查。各系(院、部)及全体教师应接受并配合督导组的检查。
第四十八条 推行教学检查制度。学校制定教学检查有关规定,实行教学秩序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检查制度和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教学检查。各类检查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四十九条 积极实行领导干部听(观)课制度。各级领导和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应重视听课工作,要积极深入到教学工作第一线,确保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第五十条 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定期收集教学信息,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
第五十一条 建立教学工作反馈与通报制度。定期反馈与通报教学秩序、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以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院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教育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联系高等教育的实际,开展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
第五十三条 改革需要理论研究与指导,理论研究要为改革服务,教学研究工作应列入学校的科学研究的总体计划,并在经费、时间、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保证,使教学研究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实现教育和教学研究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学习教育学和管理学理论,并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作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凭据之一,校教学管理部门及系(院、部)均应十分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教师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可信性、严肃性。
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要求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
第十三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应完成一个教师编制所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教学成果奖等多项教学奖励,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将予以处罚。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或因教学工作需要,教学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要求对本规定作出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淮工院〔20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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