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院〔2007〕39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系(院、部)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客观考核教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对原《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 阴 工 学 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考试 工作规程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
(淮工院〔200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评价教学效果,促进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核。
第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及管理
第五条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的宏观组织;各系(院、部)全面负责本单位考务工作、学生的考试管理工作及教师监考管理工作。
第六条 考试分为校内期末考试(集中考试、分散考试)、期中考试、补考以及国家和江苏省各类考试。
1.学校期末考试中的集中考试时间是教学进程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各年级每个专业应有2-3门课程(最多不超过4门)参加学校集中考试,分散考试则由各系(院、部)根据教学进度有计划安排。
2.补考和期中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学校要求来确定。
3.国家和江苏省的各类考试日程由相关文件决定。
第七条 校内所有课程的考试安排计划均应在每学期第6周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汇总和编制学校考试工作计划。
第八条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各系(院、部)均不得随意变动并在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特殊情况需变动的应填写《淮阴工学院期末考试日程安排变更表》,经课程归口系(院、部)审核,交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编排学校集中考试、补考以及江苏省和国家考试的《考试工作安排表》,安排学校领导、监察、督导组以及各职能部门领导的巡视工作,安排考试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检查和管理各系(院、部)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各系(院、部)负责本单位归口课程的考试工作,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考试试卷的组织、保管、发放以及学生成绩登录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做好考前对学生的考风、考纪及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学校有关考试方面的规定,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职责》和《考场规则》,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应保证学生一人一桌,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50人以下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50—80人应安排3人监考,原则上每个考场不应超过80人。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系(院、部)均应对各自负责考试的考场及监考安排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安排。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定
第十三条 课程归口系(院、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及时填报《淮阴工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院),并将该表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1.未注册的。
2.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的。
3.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课程免听除外)。
4.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试前未全部补齐的。
5.课程含有实践环节且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应在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下进行,试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方能用于考试。每套试卷必须附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要求确定,经系(院、部)审核批准,并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进行考试改革。
第十七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对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进行全面测量。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要求:
1.内容应符合科学性、思想性、教育性要求。内容取样应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大,各部分内容比例适当,要求学生自学内容和指定参考书上内容要占一定比例。题量要合理,每门课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但一般也不要超过120分钟。
2.试题要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试卷难度适中。既要考知识,又要考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不及格率原则上应在20%以内。试卷中识记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题、培养创新思维的应用题应各占一定比例。
3.试题语意要清楚,文句应简明扼要,所用术语、公式、单位等要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学科要求。
4.各个试题必须彼此独立,不可互相牵连,题目中也不可含有暗示本题或其它题答案的内容。
5.试卷命题一律使用“标准试卷格式”,并要求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一律全文打印,图文清晰,准确无误。
6.试题命好后,必须试做,要杜绝题目缺少条件,产生歧义和出现错题等事故发生,最后各系(院、部)必须审核签字,各系(院、部)对试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负有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建立试卷库(试题库),试卷库应不少于10份试卷,每份试卷难度、广度、题型、题量均相当,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20%以内,各系(院、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题库内的试卷进行修订和增补。公共基础课试卷库由教务处统一保管,专业基础课试卷库则由系(院、部)自行保管,在考试前一周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并做好使用记录。其他课程每门课应出难易程度相当的试卷(即A、B、C卷),由系(院)统一保管,考试前随机抽用,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条 考试前教师不得规定考试范围、指出重点或出复习思考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一条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系(院、部)要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试卷使用登记手续,防止试卷泄密。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和其他接触试卷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03〕75号)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系(院、部)教务员应凭手续完备的 “试卷印刷申请单”或“试卷印刷清单”,到学校印刷厂统一制卷封装,且在整个制卷过程中不能离开,不得安排他人代办,制卷完毕后要亲自销毁底版、废卷。
第六章 试卷批阅、成绩登录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部)应统一地点进行集中阅卷,并安排专人值班,要确保阅卷地点良好秩序。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在阅卷前先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录本交系(院、部)。
第二十六条 教师阅卷要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密封批阅并采用流水作业,对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系(院、部)协调委派相近专业的教师协助批阅,共同签字。
阅卷工作要遵循以下要求:
1.参与试卷评阅与成绩登录工作人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教师资格的或见习期间的教师。
2.所有题目的批阅应有批阅标记(如对划“√”,错划“×”等,批阅学生大作业或论文时必须有相应标记和评语)。
3.题目得分可采用加分制或减分制,但必须保证同一门课程试卷得分制度上统一,不得出现同一门课程试卷既有加分又有减分的现象。
4.每大题得分应填写在题号前面和卷头表格相应栏中,计算题、简答题、论述题等每小题得分应填写在该小题第一行右面,选择题、填空题均以大题核算总分。
5.试卷卷面分数应以学生卷面实际成绩百分制标出。
6.凡是卷面分值有变动的地方必须由改动人签字。
7.合分人应对卷面分数进行仔细累加并核准签字。
8.审核人应对试卷的批阅质量、卷面分数累加等进行严格核查。
9.试卷评阅应采用密封流水作业,如本课程任课教师较少,可由相近课程的教师批阅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
10.严禁在评阅过程中将试卷带出评阅地点。
第二十七条 阅卷、评分及成绩登录工作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含考试当天)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阅卷完毕后应将批阅好的试卷连同单科成绩表(一式三份)和试卷分析表交课程归口系(院、部);课程归口系(院、部)应分别交给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院)各一份单科成绩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试卷和考试材料由课程归口系(院、部)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为5年,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学生试卷包括成绩单、考场记录和批阅记录、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学生答卷等;考试材料包括成绩单、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学生考试材料。另外,装订顺序各教学单位须保持一致)。
第七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系(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如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均不予参加补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手续,如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应重修。
第三十三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前二周或每一学期初的第一、二周双休日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实践环节不及格课程)均有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能超过3次。学生重修必须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补考准考证(重修证)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补考试卷应从学期结束前已出好的试卷中或试卷库中任意抽取,到学校印刷厂统一印刷。各系(院、部)应在学生补考结束后及时安排教师到指定地点集中阅卷评分,并将《补考成绩登记表》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再分发至学生所在系(院)。补考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院)的教务员统一登录上网,补考试卷在课程归口系(院、部)保存5年。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考由各系(院、部)教学人员、辅导员和行政机关、教辅部门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由课程归口系(院、部)负责安排,对于一些全校性公共课程当监考人员不足时教务处可予以协调。监考时间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系(院、部)主任(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员负责本系(院、部)的考务工作,不参加监考。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职责: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系(院、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2.分发试卷前,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集中存放指定处,尤其要重申“禁止将手机、快译通、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按学号重新排定座位,要求学生对号入座,横纵列要对齐,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应当场拆封、分发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4.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聊天;不得使用电子及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5.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要及时警告并加以制止,已构成违纪或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认定单》,并在考试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考卷、违纪或作弊证据、学生考试证件以及《考场纪录》一起交教务处。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收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7.考试期间,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9.监考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并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并清点无误后,到有关系(院、部)装订、密封。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条 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十一条 学生须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相应准考证参加考试(期末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
第四十二条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它书籍、笔记、书包以及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及存储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四十三条 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应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要答写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除作图外不准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违者作无效论处。
第四十四条 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一经确认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安排补考。
第十章 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手上或课桌上等(不论看否)。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8.试卷被他人抢去却未能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14.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按《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考试试卷质量评估、学生成绩复查及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试卷质量评估包括各系(院、部)全面评估以及教务处随机抽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系(院、部)应组织专家全面对本单位承担课程的试卷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并在本单位公布评估结果,同时各单位应对本学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在下个学期初组织有关专家抽查上学期各类考试试卷,抽查面为10%左右,并向全校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期考试成绩评定有疑问,最迟应在下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提出复查试卷的书面申请;如对补考成绩评定有疑问的,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提出复查试卷的书面申请。学生复查申请须经所在系(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该学生试卷进行全面检查,参与检查人员不少于三名。经批准同意查卷的学生,需承担部分查卷费用。
第五十四条 试卷复查后,教务处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复查中如发现在试卷批阅、分数累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予纠正,对主要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试行)》(淮工院[2000]1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其他各种等级考试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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