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院〔2007〕76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和规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通过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节约教学经费,修订了《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36份
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淮工院〔2007〕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和规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通过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节约教学设备经费,特修订本办法。
一、申报与立项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实验教学必需的仪器设备,经考察论证,如自行设计生产,能达到或超过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在价格不高于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提出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并填写《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申请书》,由系(院、部)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对申报项目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能完成的实验项目及利用率等进行详细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立项,列入下一年度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计划,设备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经费使用
凡经审批立项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列入当年教学设备计划,专款专用。根据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项目制作中需要的独立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提出计划报设备处统一采购。采购原材料先办理借款手续,所有发票由项目责任人集中保存,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按《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的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设备处签字,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用品等软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三、验收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期不能完成,需提出延期申请,报设备处审批,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然不能完成的,经费冻结,并追回已用经费。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应填写《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验收表》报设备处,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任务书;
2、研制总结报告;
3、设计方案;
4、图纸及技术文件;
5、测试报告;
6、成本核算表;
7、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
8、用户意见;
9、样机。
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介绍该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用途、技术要求及指标等;
2、由使用单位介绍设备使用情况,与同类产品相比优点及需改进的意见;
3、研制人员操作设备进行演示,同时向专家做详细介绍;
4、专家组就技术和设计等逐项向有关设计人员进行询问;
5、专家组成员进行讨论,并明确这次验收是否合格,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专家组向项目组成员反馈验收意见;
7、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签写验收报告,专家组签字认可。
四、建帐
3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费用支出及入帐价格由学校审计处审计。凡通过验收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入帐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同时做好产权界定及交接手续。根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对有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有计划的组织推广,以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其 它
1、对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同类产品技术指标的,按立项经费的30%扣除经费,并视具体情况核减研制劳务费和科研工作量。
如果有50%以上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项目任务书中的相关要求,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将视具体情况,取消研制劳务费、科研工作量,并自负研制费用的50%。
2、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实际使用2年后,可申报学校的教学研究成果奖。
3、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由设备处批准,领取相应的劳务费。劳务费额度由申请者在申请书中标示并经设备处、财务处、审计处核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外购设备和机加工大件附件除外)的15%提取,劳务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取。
4、科研工作量由设备处会同科技处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视自制设备的具体情况给出,该工作量仅作年度考核用。
5、产品所有权和专利权归属:所有权、专利权均归学校所有。
六、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工院〔20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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