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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1.8)

2020-06-18 17:44  点击:[]

淮工院〔2011〕45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 阴 工 学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60份

淮阴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淮工院〔2011〕45号)

为了加强学校对科技工作的管理,推进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项目的来源及分类

(一)纵向项目。指政府部门或基金委员会立项并以正式文件下达的、以淮阴工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各类科技项目。

(二)纵向联合项目。是指与外单位合作,共同申报立项,且立项文件上以淮阴工学院作为依托或参与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项目。

(三)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经学校认定并签订正式协议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四)学校项目。指学校设立并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五)其他项目。以我校正式在职的教职工为主持人,承担单位为除高校之外的其他单位,立项文件上没有署名以淮阴工学院作为参与或依托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二、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各类项目;鼓励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项目;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承担各类横向项目。

项目申报应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研究方向,紧密围绕当前社会和区域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资助。

(一)纵向项目

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立项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要求,由各单位组织推荐。对限项的各类纵向项目,科技处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预审并视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成立的专家委员会(下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纵向联合项目

以淮阴工学院为依托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联合申报项目的申报要求,科技处帮助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横向项目

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的横向项目,经学校科技处认定,并签订正式协议后,列入项目管理范围。

(四)学校项目

1.申报条件和基本要求

(1)符合各类项目申报规定的条件。其中:

重点项目:立项遴选范围原则上为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未被立项但评价较高的项目,其资助经费额度工学类为2万元,人文社科、理学类为1万元;

面上项目:立项遴选范围原则上为申报各类纵向科技项目未被立项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未被立项的项目,其资助经费额度工学类为1万元,人文社科、理学类为0.6万元;

青年基金项目:立项遴选范围为3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的预研项目,其资助经费额度工学类为1万元,人文社科、理学类为0.6万元。

(2)项目主持人应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经历。项目组成员应结构合理、利于形成学术梯队,项目参研人数不少于3人,每人主持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3)主持过三次学校科技项目(其中同一类别不超过两次)的负责人或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项目,不再申报学校项目。

2.申报立项程序

(1)学校项目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届时印发校级项目申报通知,所有项目按学科分类,由学科依托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主持人按各类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详细填写申报材料,其中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申报内容必须与未被立项的纵向项目内容一致。

(3)各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向科技处推荐。

(4)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视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

(5)科技处负责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合同。

(五)其他项目

以外单位为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申报事项,报科技处备案。

(六)下列情况暂缓立项

1.纵向及纵向联合项目

按相应项目立项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2.学校项目

(1)项目主持人在近五年内曾无故中止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已立项项目。

(2)项目主持人在近五年内出现经费使用违规、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项目的实施、结题(验收)、鉴定

(一)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学校科技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二)项目组于每年年末按有关要求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科研进展情况报告书》,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向立项单位(部门)和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其他项目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因特殊情况而未按合同规定进度实施的科研项目可酌情推迟研究工作期限,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告,校级项目经科技处同意,纵向及纵向联合项目报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四)各级立项项目一般不可更换主持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纵向及纵向联合项目报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学校项目由科技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组如需调整项目组成员,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由科技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五)项目主持人因故需中止研究工作时,必须向立项单位提交项目中止报告。

(六)项目主持人在签订合同后,若未积极组织实施,未按计划开展工作,导致项目研究工作停滞,或者由于主观原因超过研究工作期限六个月,学校项目由科技处作出撤项处理,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赔合同中约定的经费。其他项目则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七)项目主持人应保证项目按计划结题(验收)。

纵向或纵向联合项目具体结题(验收)方式按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

横向项目需提供项目委托或合作方出具的结题证明材料。

学校项目的结题,由项目主持人向科技处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应的总结报告等材料,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结题的结论。

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八)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由成果持有人向科技处提出鉴定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处,经审查符合鉴定要求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执行。

(九)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时应完成下列工作:

1.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主持人到财务部门结清账目。

3.项目技术资料由项目主持人收齐整理,送科技处审查后存档。

四、项目经费的来源

(一)上级机关立项下达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

(二)与外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

(三)与外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的专利转让、成果转让、技术入股收益等成果转化经费;

(四)学校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

(五)学校用于资助有关纵向立项非资助项目的经费;

(六)其他来源经费。主要指提取管理费和各种渠道返还于学校科技基金的经费等。

五、项目奖励

学校对市(厅)级及以上立项资助项目和横向项目进行奖励,各类项目奖励额度按表1执行。如立项资助项目到账经费:国家级立项项目少于8万元、省(部)级立项项目少于4万元、市(厅)级立项项目少于2万元,则立项奖励数额分别为表1所列标准的50%。其中奖励数额的50%在经费到账后兑现,剩余的50%在项目按规定结题后兑现。如项目未完成受到撤项处理的,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

对省级及以上立项非资助项目(含指导性项目),如立项单位有资助要求的,按规定资助;如无要求,则按校内相同类型项目相应类型标准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同级别资助项目下拨经费金额。

表1:各类项目奖励额度

奖励(万元)

立项奖励

经费奖励

上限

国家项目

重点项目

6

到账经费×20%

20

基金项目

4

专项项目

2

省(部)项目

重点项目、支撑计划项目

3

到账经费×15%

10

基金项目

2

专项项目

1

市(厅)项目

省高校重大项目

0.5

到账经费×10%

5

市厅级项目

0.2

横向项目

到款经费<1万元

0

到账经费×6%

10

1万元≤到款经费<5元

0.1

到款经费≥5元

0.3

说明:

1.对纵向联合申报项目,依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奖励额度分别按同级的50%、25%标准执行。其他项目【一(五)】按同级项目的25%标准执行

2.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分类如表2所示,表中未列出的项目,根据立项单位级别,参照表2划分。

3.用于合作方设备、材料的购买及基本建设等所发生的经费,不纳入到账经费奖励范围。

表2: 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分类表

项目级别

项目类别

国家级项目

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863计划项目

973项目

国家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专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科技部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他专项 (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立项批文中有“淮阴工学院”为第二至第五承担单位署名并有经费到我校的国家973项目、863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如经我校同意申报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担其子项目,该子项目视为国家级专项任务项目

省(部)级项目

重点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攻关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重点项目

省、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支撑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科技支撑计划(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项目

省科技厅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

基金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省社科基金项目

省、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

专项项目

教育部其他类别科研项目

省科技厅苏北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国际合作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其他部委或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属于上述各类计划项目的项目

说明

1.立项非资助项目:上述项目中被立项但无下拨经费的项目

2.指导性项目:上述项目中,立项文件明确为指导性的项目

六、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管理费的提取:

1.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拨到学校财务处后,由科技处进行登记,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2.专利转让、成果转让获得的经济收益,学校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部门)分别按实际到款额的10%提取管理费,余额由专利、成果持有人进行分配和使用。

3.横向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后由科技处进行登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部门)可提取5%作为管理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2.分年度拨款和使用的项目经费,在进行年度检查时由项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根据计划向科技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交经费使用报表。学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发经费指标,未报送者将停止经费使用。

3.各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项目立项部门、学校财务、审计、科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对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 他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淮阴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淮工院〔2009〕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到的内容与国家、省(部)、市(厅)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省(部)、市(厅)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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