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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0-06-18 18:00  点击:[]

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淮工院[2003]15号)

为规范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教研项目的立项以推进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为目的,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其立项范围包括:

l、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研究。

2、人才素质和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3、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与研究。

4、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5、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条 立项项目要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第三条 项目研究指导思想正确,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具体条件。

第四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鼓励多人合作申报教研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七条 已有校级在研教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

二、立项程序

第八条 教研项目分为校级和校级以上两类。校级教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年初进行。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等按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规定执行,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视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教研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九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合并申报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申报表由教务处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教研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

三、项目经费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改专项经费,对教研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研究经费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情况,每年从教学业务费中划拨到项目所在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印刷相关资料、考察调研、软件开发、购置耗材、结题鉴定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供其它配套支持。学校鼓励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五条 教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获准立项的教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具体实施,项目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研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项目研究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实践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周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项目在研究中期,项目所在单位应组织中期检查,项目组应按要求填报《淮阴工学院教改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四、结题鉴定与项目成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教研项目结题鉴定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定于每年的年底。

第十八条 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鉴定申请,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项目组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表》,并提交书面研究总结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结题鉴定的教研项目,教务处组织评审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评审组一般由教务处、有关系(部)及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组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教研项目成果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证明材料),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但仍须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表》,并提交书面研究总结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各项目鉴定意见后,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结题。

第二十二条 对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其项目主持人及主要参与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其它教改研究项目,并退回所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教改研究项目,可申报院教学成果奖。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项目,经过实践后,学院优先推荐参评上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结题鉴定的教改研究成果,其项目主持人及主要参与人有义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配合院教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向全校推广,成果的推广可根据项目成果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淮阴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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