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研室工作暂行规定
(淮工院[200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科研与师资培养的最基层单位。
第二条教研室承担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第三条教研室在行政上隶属各系部,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与科研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教研室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承担业务责任。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成
第五条教研室原则上以学科专业来划分、组成不少于8人。
第六条教研室组成人员应是具有高等学校任职资格的教师。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七条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岗位原则上只设1个。
第八条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本教研室全面工作。
二、根据教研室职责,制订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各项工作。
三、教研室主任在教学管理和业务上对系主任负责。
第九条教研室主任的任用
教研室主任的任用,按《教学教辅单位业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委[2000]26号文)执行。
第四章 教研室职责
第十条在教学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有关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写,并协助系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编制与修订。
二、落实有关课程的任课教师,组织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并检查大纲、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课程的建设和创优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教育研究、教书育人和教学质量检查活动。
五、负责有关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的选定或编写;承担教具、挂图、投影片、CAI软件等的开发、制作、保管。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组织申报科研课题。
第十二条在师资培养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系(部)制订师资进修计划。
二、做好新教师的培养工作。
三、协助院系把好人才进出关,组织试讲、审核教学与科研的水平和能力,提出是否接受或引进的参考建议。
第十三条负责与校外对口教研室的交流、互访与接待,根据条件选择参加相关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协助系(部)负责教研室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完成系(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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