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淮工院〔2005〕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投资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4.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因工作需要,学校认为应作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性能陈旧过时或性能精度降低等原因,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安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各系部、院、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1、填写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报告的内容如下:
(1) 所购仪器设备在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进口仪器尚须写明国别、公司、为何不用国产产品的理由等(见可行性报告样表)。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应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等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专、兼职管理人员数,职称,专业培训,技术资格等);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 校内、外共用方案;
(7)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
3、组织专家对申购报告的内容逐条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按学校有关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并签定购货合同。
第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1、 各购置单位应成立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人和操作人员,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接运、验收、安装、调试、索赔、建档等工作。
2、到货前的准备:各申请单位根据定货合同发货日期,主动查询到货时间,及时做好接运工作,避免到货滞压;设计周全的验收方案,详尽阅读掌握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
3、到货后的验收:国产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请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国外进口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使用部门在10天内组织成立验收小组,会同供货商及商检工作人员(需商检的)共同开箱验收,未经商检同意一律不得开箱。
4、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达到指标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办法,保修期限等事项,并报设备处备案。
5、索赔、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截止日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算三个月)前七十天,书面报告设备处,由设备处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6、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等,都是大型仪器的档案材料,在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验收小组把上述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交校档案室存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以便及时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账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在15天内到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固定资产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是托管单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使用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八条 每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各托管单位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使用人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专职(兼职)负责人由使用单位提名,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设备处备案。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详细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完整记录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
2、 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以及维护保养,在保证大型设备的性能指标在不降低的前提下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报学校仪器设备处批准。
第十条 积极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努力取得对外技术服务的资质。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
第十二条 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做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系(部)负责人审核,经设备处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所有权属学校,设备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的维持费中解决。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五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十七条 为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设备处,设备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淮阴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教育部所管设备还应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的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情况;现有功能利用率;新开发功能情况;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考核的办法
1、年终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全部数据及自评结果报设备处。
2、设备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自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核实后向全校公布,并将有关数据表格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奖惩
1、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培养人才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于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调试验收、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3、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拒绝协作共用或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并责成限期制定出整改方案。对连续二年使用效益没有改观的,学校将组织人员论证,找出原因,提出强化管理措施,属人为原因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4、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附件或零部件等如有丢失,须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5、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三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系(部)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设备处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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