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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0-06-18 17:49  点击:[]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淮工院〔200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名院领导分管设备工作,设备处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全校各单位,凡利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等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资产。

第四条为了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流失,院所属所有部门(已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除外)都要凭已登记的仪器设备验收领用单办理仪器设备的入帐、报销手续。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到报废的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保养、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工作,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学校内部间的协作、大力推行开放使用,更好的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仪器设备,各级设备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管理,要按岗位规范要求,确保各基本数据项的准确、完整,务必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设备管理员要力求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单价不足固定资产值,但独立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

(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列入低值仪器设备范围管理。

(三)单价不足2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工具、量具等设备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物资等,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管理。由使用单位(校属)建帐管理,设备处备案。

(四)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使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各种用于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电子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等。

(六)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部件,不论何种单价和使用期限,均不单独立帐,依情况可随机增值。

(七)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列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管理。

第八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要计价入帐。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分类:

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通常指的是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共九个大类。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 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应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4、对原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仪器设备,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二) 价值的增减变动:

对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均应由设备处负责鉴定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做调帐处理,以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1、对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增加了附(部)件的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了技术质量的,应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对成套设备,因毁坏或因需要拆除原有部件而降低了使用功能和技术质量的,应按评估价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支出费用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计划申报

1、每年十二月底前,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分轻重缓急,向设备处申报下年度设备添置计划。设备处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规划和学校的下年度财政预算,拟定出全院下年度各类仪器设备、物资添置计划,经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待审批后下文执行。

2、为方便教学、科研的需要,各部门临时急需设备,可填写“淮阴工学院计划外设备申购报告”向设备处报送添置计划,设备处编制当年追加设备投入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设备处组织采购。

3、对于预算外经费、科研专项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设备,各部门每年相对集中两次(四月份一次,十月份一次)向设备处报送计划。

4、使用单位提交的仪器设备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品名全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需配备附件及主要用途,同时应落实存放地点和使用管理人员。

5、对于单价五万元以上设备或批量较大的物资采购计划,部门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设备处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逐级规范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要做到使用、管理、验收人员的落实等,严格依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6、购置计划若有调整与变更,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应依据有关手续查清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签订购货合同。

第十三条验收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校后,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使用单位要按设备管理规定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一) 验收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看实物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图纸、装箱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4、认真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一式四份,设备处一份,使用单位一份,监察室一份,财务报账用一份。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成立专门的技术验收小组,负责接货、验收、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工作。

6、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进口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二)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通知采购部门(人)联系办理换、修、退或索赔工作。

(三)仪器设备经确定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填写“淮阴工学院资产验收领用单”,凭验收报告,按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程序办理报账、分类、编号、建卡、进帐等手续。

(四)自制自产、转账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同样要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五)单价2万元以上的设备,院档案室派员参加验收,并将相关技术资料原件收集入档,单价2万元以下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参与验收,并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归档。使用人员使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对于无设备管理员或档案室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领用单,财务处和设备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报帐、入帐。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外借和报废报失

第十四条调拨

1、各部门闲置、使用效率低、淘汰的仪器设备,学校根据需要进行调剂处理。凡调剂处理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四联),办理调拨手续。相关部门凭“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各自进行帐目调整。

2、调拨的仪器设备,在校内调剂时,由部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设备处负责人审批,向校外调拨(含外赠)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外借

1、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借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保卫部门凭设备处开具的出门单放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借出,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2、仪器设备借出时,须先到财务处交纳规定费用,必要时可收取一定的押金;仪器设备归还时,使用部门必须验收并记录,发现损坏应按规定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报废、报失

l、凡符合《淮阴工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中规定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2、使用部门发生仪器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主动报告保卫处、设备处和有关领导,等事情查实后,办理报失、赔偿等手续。

第五章 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报帐、建帐

1、报帐手续:凭购货原始凭证、合同、验收报告、设备验收领用单报帐。验收领用单要由部门设备管理员、验收人、领用人、部门主管、设备处管理人员签字,方可报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帐。

2、报帐审批权限:按财务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

3、依据“淮阴工学院资产验收领用单”和相关凭证,财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帐目,设备处建立学校仪器设备资产总帐、分类帐、明细帐目,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资产总帐、分类帐、明细帐目、管理卡片。

4、设备处每年对各部门仪器设备资产帐目至少组织核对检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定期与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仪器设备帐务、管理等变更手续。

(1)机构调整时,由设备处组织原机构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及有关单位进行设备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设备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会同本部门和设备处有关人员一起办理仪器设备帐物交接手续。

(3)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调整(含退休或调动)时,应及时通知设备处,由使用部门办理相关帐和物的交接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的变更由部门设备管理员申请、办理。

办完仪器设备帐务、管理等变更手续后由设备处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交接不清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员或设备管理员,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对于拒不交接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设备处可以通知财务部门扣发或停发其工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

1、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立运行、技术档案,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故障、检验维修等情况。

2、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许随便拆改,确实需要时,必须填写“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立项表”,报部门和设备处审批,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3、凡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

4、各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工作,防止仪器设备受潮、受光、受热、受冻、锈蚀、腐蚀,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并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维护

l、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和更换磨损零件等,并填写相关的记录。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修理

第十九条对失灵、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修理,做到一般维修不出本部门,由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修理;不能修理的要及时上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校内本专业其他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校内本专业其他技术人员不能维修的,要及时与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维修;如需要校外修理人员来院的需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维修。具体参照《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文件的解释权在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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