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淮工院〔2005〕60号)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按损失价值可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扣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或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电视机、摄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处研究讨论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3、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部门主管领导与设备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部门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淮阴工学院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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