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广泛吸纳海内外高层次杰出人才参与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 海内外高层次杰出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 二、基本条件 (一) 海内外高层次杰出人才 1.在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副高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内大中型企业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并担任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的专家; 4.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具有国际影响学术奖励的专家; 5.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专家; 6.拥有重大技术发明和专利的专家。 (二)优秀学科带头人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带领团队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近5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系列学术论文,或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系列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三、引进人才的工作方式 在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短期或不定期在校工作,也可采取对我校科研团队和学术骨干进行通讯指导的方式为学校提供智力服务。 四、聘用程序 1.应聘人员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术代表作,科研课题立项、鉴定、获奖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2.学校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提出拟聘任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3.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人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引进人才待遇 1.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完成所聘岗位任务情况发放相应待遇; 2.学校为来校工作的人员提供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供其居住; 3.学校为引进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备1名科研助手。 六、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才员每届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2.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全额聘期待遇;期满考核优秀的,优先作为续聘人选;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有关待遇,并解除聘任合同; 3.学校人事处对受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