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锻炼,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期限和方式 1、青年教师工程实践的实施对象:2003年元月以后进校且进校前没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工科和经管类青年教师。 2、青年教师工程实践期限为半年。各系(院)根据本单位青年教师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分期派出,从2007年下半年起,每年安排本单位20-30%的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 3、青年教师工程实践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进行,即由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从事工程实践活动。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二、指导教师资格 1、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应安排在各系(院)实习基地或相关企业,指导教师从青年教师实践单位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中聘请,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2、系(院)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确定相应的指导教师,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与青年教师所在系(院)共同商定工程实践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 2、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本企业(单位)的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的全过程,熟悉相应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要求,掌握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3、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或参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创新、新工艺革新等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熟悉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工作的流程。 4、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及生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5、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帮助青年教师在工程实践中寻找新的研究方向。 四、青年教师任务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系(院)的要求,制定工程实践计划,提出工程实践能力提高的具体目标。 2、跟班工作,遵守工程实践单位的作息时间,逐步熟悉工程实践单位的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全过程,掌握相应工作岗位要求,解决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常见性问题。 3、了解工程实践单位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创新、新工艺革新等的工作流程。 4、学习指导教师的优良工作作风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好详尽的实践日记,实践期内主动向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院)书面汇报实践体会不少于4次。 5、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日常工作,积极开展或参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创新、新工艺革新等工作。实践期内结合工程实践完成一个产品(工程)设计或营销(管理)方案。 6、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与实践岗位相关的科研工作,参与项目研究。 青年教师在工程实践期内不承担教学任务,确因工作需要,经系(院)和人事处同意,可结合工程实践承担一定量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指导工作。 五、管理及考核 1、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工作,实行学校与系(院)两级管理,以系(院)管理为主。由各系(院)负责与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共同商定工程实践计划。实践计划包括阶段性目标与实践期满目标,采取的具体培养措施与所需的条件以及阶段性检查和实践期满考核的具体指标。 2、系(院)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在青年教师工程实践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方案和考核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3、每学期末,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各系(院)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系(院)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重点检查青年教师的受益情况和进步程度,同时检查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系(院)对此项工作的组织、考核情况。 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应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工作簿,提供培养计划、实践日记、总结、设计报告(方案)等相关材料。 4、实践期满经考核合格,学校一次性发给指导教师工作津贴1000元/人,青年教师实践期内视为满教学工作量。 从2009年起,上述范围内的工科、经管类青年教师,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过工程实践并考核合格。 5、学校适时召开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工作总结交流会,对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和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公共基础课、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