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师学术假制度暂行办法
(淮工院〔201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术假制度,旨在为对学校作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从而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
第二章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术假制度在我校在编在岗并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实行。
第四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主要任务是从事与本人科研项目有关的实验、调查、文献查新、撰写论著及学术访问等学术活动。休假期间,一般不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同时严禁在外单位承担教学或其它工作。
第五条 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申请人近5年来须以我校名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CSSCI等收录5篇以上)。
3.连续在学校工作满6年。如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特批,在我校工作满3年后也可申请使用学术假。
4.在上款规定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近3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良好以上;年度考核均须为良好以上等次。
5.使用学术假不应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应服从所在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使用学术假。
第三章 学术假期限及使用方式
第六条 学术假每5年申请一次,每次期限为半年(含假期)。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术假的使用质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师申请的学术假不得拆开和跨学期使用(即申请半年的学术假不得拆跨两个学期使用)。
第四章 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八条 每年休学术假的名额控制在5%。学校根据申请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学术假的安排计划统筹考虑。
第九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须于每年的3月或10月提前申请下一个半年的学术假,并填写《淮阴工学院学术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如有在外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学校有权作出终止其学术假。
第五章 学术假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其工资、福利等照常发放,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低档级岗位津贴,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如科研工作量达到高岗级要求,可申报高档级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照《淮阴工学院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执行;教师应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假结束之后,教师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在所在单位作相关学术报告。所在单位应对教师在学术假期间的学术研究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教师须在学术假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将所在单位开具的到岗工作证明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学术工作总结等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六条 教师在享受学术假期间应参加所在单位的有关活动,如离校参加学术活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休学术假教师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兼任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师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休学术假,离任后经学校批准可休学术假。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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