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淮工院委〔2009〕14号)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重实绩、重贡献和向教学一线、高层次人才及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发〔2006〕59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岗位津贴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部分,应着重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在继续坚持向教学一线、优秀拔尖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基础上,突出绩效考核,把事关学校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业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因素。
(二)更加注重公平。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注重兼顾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利益需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学校岗位津贴的调整,应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引导高层次人才潜心教学、科研,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同时吸引校外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投身学校建设。
(四)体现改革精神。岗位津贴是教职工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岗位津贴的标准和结算方式均应贯彻改革精神,以切实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简约明了,便于操作。方案应明确体现学校的导向,绩效标准和考核机制既要易于理解,又要便于操作。
二、 岗位津贴实施范围
(一) 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岗位津贴办法。
(二)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和未改制的校办企业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制订分配办法,已改制的校办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订分配办法。
三、 岗位类别与收入构成
(一) 岗位类别
包括教学科研岗、管理岗、其它专业技术岗、工勤岗。按管理权限和方式分为A类岗和B类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为A类岗,其他人员为B类岗。
(二) 收入构成
1、实施新的岗位津贴办法后,在编在职教职工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性岗位补贴(同城待遇)和岗位津贴等组成。按规定发放文明单位奖、奋斗目标奖、计划生育奖、卫生城市奖。取消年度考核奖。
2、离退休人员除按政策规定享受离退休费外,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发放,退休人员根据退休前职务(职级)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厅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240元/年,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520元/年,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800元/年,其他人员4320元/年。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生活补贴的标准将逐步有所提高。
3、长期病休人员享受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60%。
内退人员、聘余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
四、 岗位津贴发放
(一) 教职工每年年初须申报受聘岗位的预期岗级,年底根据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套入相应岗级。
(二) 岗位津贴按本人申报或受聘岗位的低岗级(或对应岗级)标准的60%取整后逐月预发,次年初进行结算。
(三) 学校制订A类岗人员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部分B类岗人员上岗条件、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制订B类岗人员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岗位津贴办法的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研究,提交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 每年年底,教职工对照上岗条件、岗位职责申报岗位和岗级,学校和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批确定教职工的岗位、岗级。A类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结算发放,B类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所聘或所套岗位的中档(或对应岗级,或平均数)标准切块到中层部门、单位,由中层部门、单位结算发放,与此相应,学校按中档标准(或平均数)与教学单位结算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如科研工作量不足,则按一类科研工作量160元/分、二类科研工作量80元/分的标准从教学单位的B类岗人员的岗位津贴切块经费或超课时津贴中扣除;如科研工作量超出中档(或平均数)的定额,超出部分按一类科研工作量160元/分、二类科研工作量80元/分对教学单位给予补贴,已予补贴的科研工作量不再奖励。
各部门、单位须将申报B类岗人员的岗位津贴及相关情况报学校审核备案,并由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
(五) 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和教学考核等第的确定按照《淮阴工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淮阴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执行。聘任在教师岗位上的专职教学人员,每年应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300标准学时或申报岗位所需要的教学工作量。坐班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须完成基本定额(或申报岗位要求)的1/3教学工作量,否则,兼课不得超过100学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一年中发生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在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不应超过定额(或申报岗位要求)的70%、60%、50%。教学工作量结算以系(院、部)为单位,单位超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报岗人员额定工作量总和的50%,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年满57周岁(含当年到龄)的教授、副教授申报低岗级教学科研岗,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教授延退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20%,超出定额(或申报岗位要求)部分不予计算。
教师在规定范围内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的,发给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每年由学校根据教学单位聘任在岗教师的数量、结构,计算出超课时综合系数,按照一定标准结算到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自主发放。各层次教师超课时系数为:教授1.4,副教授1.2,讲师1.0,助教0.8。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超课时系数类比执行。超课时单价为30元。
教师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学校按一类科研分60元/分、二类科研分30元/分给予奖励。一类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也可一次性滚动用于下一年度报岗。
教职工按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发放相应岗级的岗位津贴。完成低岗级额定教学任务、未完成额定科研任务的,就低下浮至下一岗位的岗位津贴;完成额定科研任务、未完成额定教
学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等比例下浮发放岗位津贴;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均未达到低岗级要求的,岗位津贴就低下浮至下一岗位标准后再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等比例下浮。
教师教学考核未达到相应岗级规定要求的,教学考核等第每降低一级,岗位津贴相应下浮一个岗级,如达不到本岗位低岗级要求的,则就低下浮至下一级岗位的岗级。
(六) 岗位津贴的标准以津贴分表示,津贴分的分值每年由学校视财力情况确定。
五、 相关政策
(一) “双肩挑”人员可在教学科研、管理、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中选报。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如申报教学科研岗,须履行管理职责,完成1/2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另享受领导职务补贴;如申报管理岗,须履行管理职责,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的1/2,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实行坐班制的中层以上干部,申报教学科研岗须履行党政管理职责,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或报岗要求)的1/3和全额的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另享受领导职务补贴;申报管理岗须履行党政管理职责,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申报其它专业技术岗,须履行党政管理职责,完成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申报教学科研岗的中层以上干部(含助理)的领导职务补贴标准为:正校职90分,副校职70分,正处职60分,副处职40分,中层干部助理30分。
其他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申报岗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博士、硕士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博士三年内、硕士二年内可分别按副教授、讲师标准享受岗位津贴,期满仍未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按讲师、助教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非教学单位B类岗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岗位数计入有关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结算发放岗位津贴。
教学单位中具有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教师岗位上的人员,其岗位津贴的切块标准按同级其它专业技术岗的标准执行。
非教学单位中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不具备申报教学科研岗条件,按同级其它专业技术岗的标准结算发放岗位津贴。
(二)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改为发放进修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120分/年·人,其他公派出国人员、高级访问学者80分/年·人,在读硕士研究生40分/年·人。
教学单位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如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不再享受进修补贴。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在脱产进修期间只可享受进修补贴。教学单位中层干部脱产进修期间申报教学科研岗,不再享受领导职务补贴。
(三) 参与分工的领导干部助理、主持工作的中层以上副职干部申报管理岗时,岗位津贴在本人职级标准基础上上浮半个岗级,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申报管理岗时,岗位津贴在本人职级标准基础上下浮半个岗级。
年内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自批准文件中认可时间的下月起,按新职务(技术等级)的低岗级(对应岗级)计发岗位津贴,年底分段进行结算。
年内新进人员的岗位津贴,以起薪时间为起点,原则上按与其身份对应的低岗级执行。引进的教授在学期中段进校,如当学
期教学工作量不满且当年教学工作量不满定额,则引进当学期视为满工作量。
专职学生辅导员申报教学科研岗,须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或报岗要求)的1/3及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如申报管理岗,年度辅导员单项考核等第为良好以上者,岗位津贴在本人对应岗位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学校每年向各部门、单位划拨机动费,用于对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二级学院的系主任及科级干部中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等的补贴。机动费的划拨标准为:二级学院3.5分/年·人,其它教学单位3分/年·人,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等2.5分/年·人。机动费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制订。
(四) 年度考核等第为良好(称职)以上的人员享受全额的岗位津贴;合格(基本称职)的人员岗位津贴下浮30%;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教职工病假全年累计达一个月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依此类推。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长期病休改发生活补贴。
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达10天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依此类推。
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依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不发岗位津贴。
教学单位教师全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其中事假不超过7天),且完成了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可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女教师休法定的产假期间,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
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3、4、5、6、12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
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的3、4、5、6、12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
(五) 专项奖励。
学校对教职工获得有关单项荣誉称号及教学单位团队建设项目等实行专项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 则
(一)学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9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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