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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8 17:49  点击:[]

淮阴工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淮工院[2005]47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 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中实践环节的改革,培养出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适应学分制的实施,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学院成立的各基础教学实验中心为开放性实验室,其他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实现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为以下几个层次: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必做、选做和自拟三种。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实验室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开放,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课程实验预约开放(可采取网上预约形式)。开放性实验室每学期开学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学期该实验室开设的实验项目,学生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2、课内实验和课外实验相结合的实验开放。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做好课内实验之后,对于一些内容涉及面较广,如部分先导问题和后续延伸问题,学有余力的学生有积极性,可作为自选题目,进入实验室操作。

3、对学生自己设计的创新性实验。此类实验由学生自己提出实验题目、实验方案和步骤,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进入实验室操作。

4、对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学生实行有针对性地开放。

5、对参与各类基础科学知识竞赛及其他课外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的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淮阴工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附件一),制定详细实验室开放计划,由所在系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按照校系两级管理的体制,校、系分别负责相应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开放性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学校将优先为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小论文,并按规定记载成绩。

第九条 开放性实验室于每学期末报下一学期进行开放性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经费,经系主任核定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在开放性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实验人员,其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进行核算,报教务处认定,并由教务处将开放性实验室工作量划入各系。核算标准见《淮阴淮阴工学院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淮工院[2003 ] 39号)文。

第十一条 鼓励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的措施

为鼓励我院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凡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实验研究的,每次计入课外实验学分。

第十二条 指导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人员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学校定期进行开放性实验室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淮阴工学院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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