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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20-06-18 17:49  点击:[]

淮工院〔2006〕119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系(院)及有关部门: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 阴 工 学 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实验室 工作规程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淮工院〔2006〕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科研究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为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要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遵照学校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三级设置:原则上每个系(院)只设置一个中心实验室(一级实验室);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实验室、中心、实训基地(二级实验室);实验室、中心可下设实验分室。二级实验室的类型分为基础、专业、实训三类。实验室建立、调整的总原则是全面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的效益,具体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每个一级学科或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专业基础课实验,原则上全校只设置一个教学实验中心。

(三)积极倡导跨系(院)联合组建或共建校级实验或实训中心。

(四)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五)不再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连续两年不能恢复的实验室,所属系(院)应及时提出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设备值不低于50万元。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都要经过论证,并由学校正式批准,论证依据为上述原则与条件。新建和调整实验室每年六月份审批一次,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心实验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与调整。

(二)二级实验室由系(院)填写《淮阴工学院二级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审批表》(附件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设备处组织论证、审核;人事处审批;学校行政批准并发文确认。

(三)实验分室建设(改造)每年度下半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系(院)论证后,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分室建设(改造)项目论证书》(附件二)报设备处;由教务处、设备处会审后教务处审批;设备处组织进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并编制学校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实施。

(四)实验室学科建设、科研所需要仪器设备,每年度下半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系(院)论证后,以项目立项形式报学校学科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设备处根据学校年度设备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进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并编制学校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分室验收:

实验分室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各中心实验室要组织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分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后续实验室建设依据。

第十五条 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水、电改造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设备预算计划,实验教学维持费纳入教学事业费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规划与实际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以系(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用房管理。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校人事处审批;审核实验分室的新建、调整报告并审批,实验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

(二)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三)组织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

(四)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的分配工作。

(六)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协调,对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七)会同设备处每年组织一次实验室管理经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实验室先进集体的评比工作。

(八)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九)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整理归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数据。

(十)会同设备处组织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设备、安全、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组织制定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清产核资,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并督查执行。

(六)负责实验室改造、搬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制定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和处置。

(八)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的论证和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九)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院)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各系(院)分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系副主任(副院长)兼任,由学校任命,实行系(院)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中心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接受学校教学质量、实验室管理检查与考核,做好实验室验收、评估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实验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组织编写、修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四)按照各系(院)所承担的在实验室进行的教学任务计划,组织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五)加强对中心实验室教学经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利用率。

(六)搞好实验室开放,为常规实验教学、学生创新、教师科研提供服务。承担为相应专业、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心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七)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提出并参与实验室人员的编制需求与招聘,制定并落实每年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提高实验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

(八)为各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各中心实验室完善的安全、卫生制度,每个房间、设备责任落实到人。负责中心实验室软环境建设。

(九)负责中心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及实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与实验室相关信息负责。

(十)组织做好与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实验室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心实验室的规模可设专职副主任一人,二级实验室设主任一人,由各系(院)任命,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验室专职副主任、二级实验室主任需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基础型二级实验室主任要求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其它要求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验室专职副主任工作责职由各系(院)自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扩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所承担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三)搞好二级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校、系(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做好二级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设备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系(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由教务处、设备处对全校实验室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低值易耗品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所有课程实验开出情况;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实验室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及各类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以《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标准》为依据,不定期地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系(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配置根据实验室规模采取专、兼结合方式。各系(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验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按教学计划进度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指导。

(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编写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三)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四)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五)传授实验有关的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课。实验要全程指导,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量化目标管理。

(六)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七)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二)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新的实验项目开发,使实验室仪器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所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所负责实验分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实验室所有的物资、帐务、教务管理工作,设备、教学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工作。

(二)负责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建帐、损坏、积压、报失、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负责中心实验室各种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进行集体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起执行,原文件《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淮工院[2000]71号)废止。其它文件相关条款如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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