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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办法》(2000.10)

2020-06-18 17:43  点击:[]

(淮工院[2000]56号)

第—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充分肯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根据国务院1994年3月14日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的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很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对我院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校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四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五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连续三年以上直接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学校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水平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组织,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复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材料。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调查核实所受理的异议,并将结果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复审裁决。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异议期结束后,由学校批准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或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计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查实后,由学校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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