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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条件细则(修订)》(2004)

2020-06-18 17: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管理干部的整体素质,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苏职称[2003]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聘范围:院机关及各系(部)机关、院直属单位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具有系统的管理基础理论,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本细则作为评审推荐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安心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并转正定级。

(二)助理研究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教学管理研究5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管理研究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管理研究2年左右。

2、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

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管理研究3年以上。

(三)副研究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

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对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对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四)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研究员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及基础理论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学校管理学、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评审助理研究员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4、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十一条 评审副研究员条件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起草过处以上管理条例文件或系(部)有关管理规章,并下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能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学校教育改革的总体规划,在所负责的管理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运用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对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并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4、任现职以来,结合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5、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院级以上的表彰或作为主要骨干的管理业绩与研究成果得到过院级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研究员条件

1、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措,具有为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乃至国家和省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主持或分管学院某一方面教育管理工作并形成特色。拟定学院有关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经实践卓有成效。其管理工作经验与实绩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3、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积极组织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来指导培养管理干部,为提高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作出重要贡献,是学校公认的教育管理研究学科带头人。

4、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组织、设计者。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组织实施,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人为主提出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观点和举措,对高校教育管理改革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四章 破 格 条 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副研究员

(一)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破格评审要求

1、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组织领导作用,成绩显著。

2、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十一条1、2、3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本学科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研究员

(一)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破格评审要求

1、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组织领导作用,成绩显著。

2、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十二条1、2、3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研究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淮阴工学院实验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推荐条件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规范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苏职称[2003]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评审推荐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安心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验工作岗位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并转正定级;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实验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左右。

2、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三)高级实验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 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积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实验师资格的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二、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3、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4、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定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三、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九条 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的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二、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3、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

4、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4、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破 格条 件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的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有重大影响。

二、破格评审高级实验师的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条(一)、(二)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通用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5、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师,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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